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6********,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4日被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晚,被害人柏某某因骑车将王某甲院坝铁门撞坏,请袁某乙帮忙修复王某甲家的铁门,双方在王某甲院坝内因修复铁门价格和用料一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袁某甲赶到现场后,看见柏某某与其父亲袁某乙正在打架,便上前与柏某某发生争执并产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袁某甲用脚向柏某某胸部位置踢去,导致柏某某胸部左侧第5-9肋骨骨折。经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柏某某左侧第5-9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公民人身权利不被非法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
检察官助理 肖鑫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现羁押于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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