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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10月25日退回柘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柘荣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袁某甲于2020年1月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2日16时许,袁某乙、袁某丙等人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柘荣县**镇**街**号宅基地上因该土地权属纠纷发生争执,陈某甲等人手持棍棒撬挖袁某乙等人在该土地铺设的地基模板,双方互相推扯,导致袁某丙母亲魏某某鼻部受伤。被告人袁某甲接到弟弟袁某丙电话得知后赶到现场,就地捡来一根棍棒上前追打陈某甲,与其互相扭打,并在陈某甲倒地时用拳头击打陈某甲胸部致其受伤。经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魏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于2018年8月30日向柘荣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甲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出警经过、提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答复意见、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袁某乙、徐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袁某甲供述和辩解。

5.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因民间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5935****。

2.案卷材料叁册、视频光盘拾张。

_3.被告人袁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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