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固始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公交站**附近,采用从背后拽包、用手殴打被害人樊某某(女,61岁)头部等暴力方法,抢走被害人樊某某随身携带的布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40000余元、OPPO牌手机一部、身份证等物品,抢包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樊某某手部受伤。经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330元。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袁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货币等;2.书证: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价格认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袁某乙、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佳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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