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市场时碰撞到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A*****的小轿车,造成被告人袁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袁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民警接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袁某甲传唤到案,并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53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告人袁某甲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38.0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破案后,被告人袁某甲赔偿刘某某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保证人袁某乙,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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