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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甲、袁某丙赌博案)(公开版)_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专案刑诉〔2020〕Z109号

被告人袁某甲,别名袁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楼**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2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日被逮捕。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3月10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10日,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袁某丙,曾用名袁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瓮安县**路**栋**号,2010年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2020年2月27日,经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黔南州公安局指定平塘县公安局侦查,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袁某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兰某甲、袁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等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将袁某丙涉嫌赌博罪一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决定将该案与兰某甲、袁某甲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案审查。2020年7月24日全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4日补查重报。同年9月16日,本院决定将袁某甲、袁某丙涉嫌赌博罪从主案分案审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同案人兰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多次邀约高某某、兰某某、段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孙某甲、冯某某、黎某某、洪某某、何某甲、顾某甲、杨某某等人到瓮安县兰某甲所有的**尾气检测站三楼食堂内采用摇“包谷籽”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次赌博下注赌资最少1000元,上不封顶,赌博的赌资累计达上千万元。期间,被告人袁某丙在赌博现场放高利贷牟利。同案人吴涛(另案处理)从**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给被告人袁某甲,由袁某甲在赌博现场放高利贷牟利。经司法审计认定,兰某甲、李某某等人涉赌资金达22874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何某甲、冯某某、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及同案人兰某甲、吴某甲、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司法审计报告;7.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在赌博现场放高利贷牟利,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艾礼军

检察官助理:林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丙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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