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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6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村,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个体。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019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实际经营的网店购买免顶射钉枪活塞筒五件套等枪支配件,非法改装射钉枪。2019年1月17日,袁某某非法改装的疑似枪支1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涉案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元浩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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