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户籍所在地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枣阳市**路**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其位于枣阳市鹿头镇吉河街废旧搅拌机厂内进行铁皮棚拆除过程中,其雇请的临时工谢某某站在升起的铲车斗内用电焊切割棚内檩条,因袁某某中途离开铲车驾驶室且未将铲车熄火,导致谢某某切割的檩条掉落砸到铲车的档杆上造成铲车挂档前行,铲车斗摇晃,谢某某未能站稳从铲车斗内摔落在水泥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谢某某系生前因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袁某某赔偿被害人谢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41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曼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209****。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