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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仁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红,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袁某某在仁某某龙正镇至光相镇的路上贩卖0.3克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200元现金给袁某某。

2、2019年6月8日,袁某某在仁某某龙马镇龙凤居小区大门外贩卖0.4克冰毒给刘某某,刘某某微信转账300元给袁某某。

3、2019年6月8日,袁某某在仁某某龙正镇老街心花园九龙街口贩卖0.3克冰毒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200元现金给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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