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172119810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阳西县织篢镇旧车站附近一个垃圾堆旁边贩卖7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现场指认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贻冲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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