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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诈骗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吉林市社会**局**办公室**,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11月26日补查重报。该案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伙同郑某甲(已起诉)在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等地,以能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职工退休社保为名,骗取被害人崔某某、某某甲、叶某某、王某甲等43人人民币430余万元,其中袁某某留下好处费75万元,后袁某某发现郑某甲不能办理社保后,将该75万元返还给被害人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办理社保缴费明细说明、借条、转账记录、账户明细对账单、报案材料、借条、欠条

2.证人王某乙、某某乙、郭某甲、王某丙、韩某某、张某甲、郭某乙、郑某乙、姜某某、郑某甲、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某某丙、崔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王某甲、何某某、闫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月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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