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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花园******单元302号,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甘*号“五星牌”三轮汽车沿线市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广福巷口斑马线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韩某某相撞,致韩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在本起事故中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不负责任。案发后周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甘肃阳光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甘肃民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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