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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等二十一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7〕25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有限公司**部**、营销副总,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楼**单元**号,住**。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甲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住**。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7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镇**村,现住太原市**街**号楼**单元**号。2016年12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集团**,**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运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号,现住深圳市龙岗区**镇**园**号。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临时羁押于遵义市看守所,2017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海南**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楼**号,现住太原市**街**园**。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组**,*甲公司*中心财务**,**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楼**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街**号**室。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甲有限公司**,**公司**中心**,**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单元**号,住**。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山西**财务**,**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迎某某**园**里**号院。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甲公司*中心**,**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街**号**单元**号,住**。2016年1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山西*乙有限公司**助理,**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楼**,住**。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公司*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住**。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有限公司**部**,*甲公司*中心解约组**,**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号楼**号,住**。2017年1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丁,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3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甲有限公司*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巷**,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8月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楼**单元**号,住**。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乙有限公司*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楼**号,住**。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4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酒店**,**财务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街**巷**排**,住**。于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山西省潞城市**街**号,住**。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康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甲公司*中心签单组、综合部工作人员,**山西省文水县**镇**街**号,住**。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乙公司*中心工作人员,**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路**排**,现住太原市晋源区**排。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山西*甲有限公司、*甲公司*中心内勤,**山西省大同市城区**里**楼**单元**号,住**。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史某某、曹某某、某某乙、张某乙、翟某某、李某丁、郭某甲、于某某、何某某、秦某某、康某某、田某某、张某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7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11月1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在本市小店区亲贤北街26号太航远东大厦三层山西慈行静苑老年公寓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甲公司**。同年10月,王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2009年6月,李某某(另案处理)被任*乙公司**,与王某某一起实际控制运营该公司。2012年8月,二人在本市迎某某郝庄镇孟家井村1号注册成立了山西*乙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王宁威任监事,2014年4月,山西*甲有限公司被吊销。2014年8月,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作为山西*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注册成立。

王某某、李某某于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以山西*甲有限公司、山西*乙有限公司子公司山西光彩慈行凤凰老年公寓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招聘**,采用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以会员加盟、床位租赁、委托管理的形式,以年利12%-18%的高额利息面向社会群众大肆宣传,承诺定期返还本金,与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合同吸收公众存款49.27亿元,扣除到期续签合同实际吸收公众存款33.42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订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1、被告人袁某某于2010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有限公司**部**、营销部副总,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期间,负责公司营销中心的融资业务,即对客户宣传、接待、吸收资金、维稳等工作,期间其还吸收群众资金共计771万元。

2、被告人孙某某于2012年11月至2016年6月在担任山西*甲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行政后勤,后又协助王某某管理营销中心,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运营管理。

3、被告人张某甲于2013年9月至2016年6月在担任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工程建设、人事、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及部分公司的策划运营、文件起草、项目管理等。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乙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的行政和外联工作,管理集团公司凤凰山庄酒店的运营。

5、被告人某某甲于2016年1月至2016年8月在担任山西*乙有限公司**、运营**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凤凰水世界、童贝瑶项目及凤凰度假山庄园区的整体运营,行使集团领导管理职能。

6、被告人李某甲于2011年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甲有限公司**,山西*乙有限公司海南方面的**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使用融资款负责开发建设集团公司在海南的项目以及负责投资群众在海南的接待工作。

7、被告人李某乙于2010年2月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组**,*甲公司*中心财务**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投资群众的会议主持及营销中心融资款的收取、调拨、支付客户本息发放等工作。

8、被告人李某丙于2010年4月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丙有限公司**、**公司*部结算中心**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即融资款的调拨、使用等。

9、被告人史某某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2011年4月至2013年3月,在担任山西*甲有限公司**、**部**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客户融资款的收取、支付、返还本息,发放**提成等工作,期间其还吸收不特定群众资金50万元。

10、被告人曹某某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在担任*甲公司*中心**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营销中心日常管理,对**的招聘、培训、客户维稳、收益、支付及集团公司对营销中心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11、被告人某某乙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在担任山西*乙有限公司**助理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集团公司高管招聘,分公司项目整体运转策划、公司人事部客户管理系统制作,编订客户续单、退单等流程工作。

12、被告人张某乙于2014年2月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乙有限公司**、**部**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财务收入、支出、记账,管理财务人员调拨融资款以及发放工资等工作。

13、被告人翟某某于2010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担任山西**有限公司**部**,*甲公司*中心解约组**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营销中心投资客户的接待、回访、维护、解约、维稳等工作,期间其还吸收群众资金223万元。

14、被告人李某丁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担任山西*丙有限公司*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使用融资款购买投资群众的活动礼品,为孟家井在建项目**原材料,后又至公司**部负责收取群众融资款、发放本息等工作。

15、被告人郭某乙2013年5月至11月在山西*甲有限公司任前台接待,后于2014年4月至10月在**公司**综合部工作,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协助李某乙负责融资合同的记账,融资款项的支出、**工资的发放等工作。

16、被告人于某某于2009年3月至2012年1月在担任山西*乙有限公司*部**期间,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公司融资款的收取、发放、客户本息、**工资发放、**提成等工作。

17、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3月至2016年8月在任山西**酒店担任**,后又任**财务**,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收支、收款、用款的审批审核,现金管理和财务票证的管理,对投资客户投资收益的发放等工作。

18、被告人秦某某于2012年2月至2016年9月在山西*甲有限公司担任**、会务组主持人,后又至**公司**综合部工作,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和投资客户接触,退还客户本息,将客户收益票据及录完的合同存档等工作。

19、被告人康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6年9月在担任*甲公司*中心签单组文员、综合部文员期间,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与投资客户签订合同、整理合同、汇总客户信息、制表建档等工作。

20、被告人田某某于2011年7月至2016年9月在担任山西*甲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信息组文员、**公司**综合部文员期间,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吸收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将客户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整理、制表、入册、存档、客户信息汇总、计算**提成、**绩效工资等工作。

21、被告人张某丙于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在担任山西*甲有限公司营销公司内勤、*甲公司*中心内勤期间,在明知王某某、李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的前提下,负责办理营销中心**入职、离职、**考勤、薪金发放及**业绩、工作情况考核等工作。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至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翟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孙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某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史某某、曹某某、某某乙、张某乙、翟某某、李某丁、郭某甲、于某某、何某某、秦某某、康某某、田某某、张某丙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郭某甲、秦某某、康某某、田某某、张某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某乙、翟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玲玲

2017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丙、史某某、某某乙、张某乙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李某乙、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3416****;被告人某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9475****;被告人翟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0343****;被告人李某丁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3611****;被告人郭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2345****;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75311****;被告人何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83515****;被告人秦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3550****;被告人康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1040****;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8537****;被告人张某丙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603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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