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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4********,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2019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黄官镇某村方某某家玩耍,返家途中袁某某行至被害人王某某家附近,见王某某正在门前院子里喂鸡,便以买鸡蛋为由跟着王某某进屋,后趁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件中山装衣兜内402元现金盗走。案发后,盗窃现金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40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维平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原籍;

2.案卷材料2册。

3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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