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五里**村委**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6年8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24日因期限届满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次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8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严某某(在逃)在本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单元门口,窃取了被害人何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窃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
2.2016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严某某(在逃)在本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门口,窃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后携赃潜逃,挥霍销赃。
3.2016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严某某(在逃)在本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门口,窃取了被害人耿某某的“轻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后携赃潜逃,丢弃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8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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