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汉族,初中文化,外卖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镇**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9点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文星广场东门对面公交站台东侧 10 米左右的空地处,趁外卖员车主王某某停车去取餐、钥匙未拔走之际,窃得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8500元的电动二轮摩托车1辆。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2021年2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协议,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车辆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信息;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赛英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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