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位于肥东县**镇**村**洼自家田地栽种的退耕还林杨树实施砍伐,共计砍伐杨树366株。经鉴定,被砍伐的366株杨树立木材积为35.90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林权登记表、退耕还林补助清册、收购木材记录、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树木伐桩根径检尺记录表、现场方位图、照片;3.鉴定意见;4.指认、辨认笔录;5.证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自家退耕还林田里栽种的杨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