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8〕9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富平县**镇**村**组。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富平县梅家坪镇众友健康药房买药时,发现收银台的打印机旁放有一部手机,趁被害人张某某给其找钱时,将收银台上该手机盗走。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40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领条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艳
2018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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