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单元**室,现住址同上,湖北省**综合服务中心*部**。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汉市汉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汉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初,武穴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甲向时任省直机关**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任的涂某某(已判刑)借款。随后,涂某某以**中心二食堂做卤菜需要资金为由,指使**中心财务人员向二食堂转款人民币200万元,并要求时任二食堂主任的被告人袁某某将该200万元转到**实业公司银行账户。被告人袁某某收到款项后便安排二食堂财务人员进行转账,遭到财务人员的质疑和反对,后被告人袁某某和财务人员经商议,于2015年11月9日将该200万元退回至**中心账户。
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与涂某某商议,提出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将钱款支付给某建筑公司,再由该建筑公司转账给文某甲。同日,被告人袁某某、涂某某找到承接**中心工程项目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提出向其预付工程款100万元,并要求张某某在此100万元到账后立即转给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表示同意。随后,涂某某便安排人员将**中心的100万元公款转账至张某某的**公司,**公司再将该100万元转账至被告人袁某某个人账户。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又将该100万元转到文某乙(文某甲的儿子)个人银行卡上。文某甲向涂某某出具了借条,二人约定利息为月率2分。经审计,涂某某、袁某某挪用100万元公款后,涂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3414.63元(已退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以及涂某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情况说明、记账凭证、支付凭证、相关人员情况说明、收条、银行流水记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等相关书证;2、同案犯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文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宜青
检察官助理:樊勇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单元**室,电话1380713****;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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