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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湾,农民。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2020年9月10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被告人袁某某因为隔壁杨某某家散养的鸡子经常跑到其稻田里吃稻谷,遂将拌有农药的细米投放到去往稻田的路边草丛里。当日至9月10日,杨某某家的鸡子陆续死亡200余只,损失价值7776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袁某某投放的细米和杨某某家死亡鸡子的鸡肫内容物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指认照片,快活岭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谅解书、收条;2、证人陈某某、代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5、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死亡鸡子的价格认证结论书;6、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7、被告人指认现场视频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将拌有农药的细米投放在室外开放性场所,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素梅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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