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13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30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张某某(已判)租赁位于本市**镇**街**酒店对面的一民房,并于2019年2月7日开始在租房内摆放老虎机、打渔机共八台24个机位进行营业。该赌博场所内由张某某雇请刘某某(已判)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收钱、退钱,并承诺刘某某给予每日300元工资和5%的股份,同时张某某让被告人袁某某帮助收钱、和刘某某对账,袁某某通过收取现金和微信收款方式共收到参赌人员钱款28200元,该赌博机店于2月7日至2月9日经营期间,共非法获利33800元。经鉴定,八台赌博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有24个机位。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交易明细、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3、同案人张某某、刘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以摆放赌博机形式开设的赌场提供直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袁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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