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赤壁市**所**。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街**号,住赤壁市**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鄂L****5蓝色普通两轮摩托车,从赤壁市**酒店前往赤壁市**路,途经**大道**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左转弯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被告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将袁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时发现其满身酒气,法医便在赤壁市人民医院对被告人袁某某抽血进行鉴定。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血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坚

检察官助理:张成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