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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袁顺国,曾用名袁松国,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1990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长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顺国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顺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袁顺国酒后持C1证驾驶豫K*****号面包车行驶至长葛市长南路万邦驾校(中石化加油站门口)处,被长葛市公安局民警处警后查获。2020年9月15日,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袁顺国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2.8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张某某证言;    

5. 被告人袁顺国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顺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袁顺国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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