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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323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三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区**村**院路口处时,遇王某某驾驶冀C*****小型轿车从后方超车,两车相撞。经呼气酒精检测,袁某某酒精含量为375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平均值为327.50475mg/100ml,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袁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及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

5勘验、验车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素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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