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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刑检刑诉〔2019〕48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6日由章某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2月30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家中喝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轿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9公里+2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林某某驾驶鲁******/鲁*****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mg/100ml。经章某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19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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