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8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7196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广平县冯营村玫瑰庄园门口西侧时,撞上道路西侧树木后驶入河道内,造成树木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发现,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4.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施某甲、施某乙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6.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金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