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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习水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大渡口区**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1****小型轿车搭载他人从本区土主镇行使至团歇路土主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4.0mg/100ml。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单、视频截图、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812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083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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