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丰南区(原丰南市),住丰南区**乡**村**区**号。2001年8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丰南区(原丰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在逃),2020年2月5日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通过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2020年6月2日补充侦查终结,通过唐山市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甲与被害人杜某乙因琐事曾发生纠纷。2001年5月27日13时30分,杜某甲为泄愤报复,手持木棒进入其邻居杜某乙家北层房西屋内,朝躺在床上的杜某乙头部连击数棒。杜某乙之妻高某某闻声后赶来劝阻,又遭杜某甲用木窗框殴打高某某头部致其昏迷,后杜某甲逃匿。经鉴定,杜某乙兴因被他人以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杜某甲2001年9月邮寄至河北丰南市公安局负责人的信件、邮寄至河北省丰南市**乡**村高某某的信件等书证材料;
2、证人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韦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杜某乙尸检报告书、高某某伤情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村料;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因邻里琐事而泄愤报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明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单行材料:杜某甲从长沙返回唐山的火车票1张,杜某甲从北京给丰南区公安局及高某某的信封2个,鉴定人侯某某的鉴定资质2张,鉴定人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鉴定资质各1张,杜某乙身份证复印件及火化证复印件各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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