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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房县**局城关**站**,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房县**镇**小区**室。因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C****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房县城关镇桃源村往房县城关镇滨湖国际小区方向行驶,行至滨河大道滨河花园门前路段时与丁某甲驾驶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丁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袁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某甲无事故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袁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4.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丁某甲、丁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图、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屹檬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房县**镇**小区**室家中,联系电话:1778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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