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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3日01时许,在孟津县**镇**村**超市门口路段,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撞住道路北侧墙上,造成被告人袁某某受伤及两轮摩托车损坏的自身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3.9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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