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0日18时8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川J*****宗隆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廖某某(系袁某某内兄)在阆中市望垭镇从护垭场往双合寨村行驶,行至望垭镇双合寨村村道2Km+500m左弯道下坡路段,驶离路面,坠于道路右侧坡下,造成廖某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袁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明澄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系交通事故中致严重颅脑挫裂伤死亡。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景斌
检察官助理 冯玲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8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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