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83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现住肥东县**广场**栋**室。袁某某2016年12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4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5日晚21时许,潘某某(已判刑)及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一同驾车行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苏果超市门口附近,因车辆占道问题与被害人管某某发生语言纠纷,后罪犯潘某某伙同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三人用拳脚、皮带等对被害人管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管某某颈6棘突骨折。2014年1月1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管某某伤情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谅解书等;2.证人孙某某、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潘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害人伤情鉴定。
被告人袁某某、陆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86666****),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6666****)。
2、案卷材料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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