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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中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单元**号,现住四川省资中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林波、付佑峰,男,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8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通过在“闲聊”APP上组建群聊,并将群成员拉入“熊猫麻将”APP中,购买房卡供群成员在“熊猫麻将”APP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二被告人从麻将“大赢家”所获赌资中抽头并予以平分。2019年7月,闲聊昵称为“大山”、“幺妹”“丽儿”的人(三人均另案处理)加入管理该赌博群并参与分成,当年10月,三人退出管理,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继续管理该赌博群并提取服务费,直至2019年12月“闲聊”APP被注销。经统计,该赌博群共计抽头渔利65万余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6万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缴款书等书证;2.唐某甲、唐某乙等证人证言;3.袁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笔录;5.闲聊群交易流水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与同他人利用网络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王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梅  

检察官助理:肖维维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地,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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