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6********,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栋**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栋**室。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帮助韦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200元的冰毒,并由袁某某将韦某某微信转给其的****,通过微信再转****。后李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将1小包冰毒送给袁某某。得到冰毒后,袁某某在自己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小区家中将该包毒品取出一半进行吸食。同日15时许,袁某某将该包剩余的0.05克冰毒拿到其家小区门口交给韦某某,准备离开时被南丹县禁毒大队民警抓获,韦某某身上的1小包冰毒同时被查获。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某某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7.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士锋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 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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