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二部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阳城西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汪某某、谢某某(上述二人已判刑)等人成立山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参与传销活动。2015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岳某某等人参加汪某某、谢某某等人传销组织,在临沭县引诱2300余人参与传销活动,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
被告人袁某某,会员ID为8536,用户账号为670626,下线总人数1624,下属层级34,代理级别一星董事,涉案金额29444400元,提现金额1014000元,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400000元。
被告人岳某某,会员ID为2261,用户账号为695230,下线总人数754,下属层级27,代理级别一星董事,涉案金额11718000元,提现金额436680元,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主动退缴赃款436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袁某某、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岳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岳某某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行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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