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街**。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于2020年4月10日15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村**门口附近一出租屋门口盗窃被害人邓某某一辆爱玛小叮当牌的黑色电动二轮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87.4元),并将盗来的电动车以15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的收废品男子,现无法缴回。同年4月14日7时许,在惠阳区**街道办**村一出租屋门口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一辆白色的金丝猴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56.7元),并将盗来的电动车以6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路过的收废品男子,现无法缴回。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分别于同年4月10日21时许、4月14日8时许发现被盗并报案,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4日21时许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袁某某对其涉嫌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某某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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