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衣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123,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在瓦房店市**厂大门口,**派出所民警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协警吴某某接警后,临场依法传唤衣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衣某某拒不配合,**派出所民警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衣某某用脚踢踹民警杨某某、协警吴某某,用手捶打民警宋某某手臂、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2.证人李某某、巩某某、傅某某、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执法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郭 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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