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虞某甲,性别:**,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83********,**族,**文化,快递员,户籍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街道**街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天,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虞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6时30许,被告人虞某甲酒后在本市普陀区常德路新会路附近醉卧倒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派出所民警雷某某、王某某在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民警雷某某在询问被告人虞某甲情况时,突遭被告人虞某甲挥拳、蹬踹攻击,二名民警遂合力对其强制传唤,但被告人虞某甲仍对民警进行言语挑衅,并以拳击、脚踢等方式抗拒抓捕。经鉴定,民警雷某某、王某某二人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虞某甲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20日16时30分许,二人在本市普陀区**路**附近接处警情时,遭被告人虞某甲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时民警雷某某突遭被告人虞某甲攻击,被踢中腹部;民警王某某在制服被告人虞某甲过程中遭被告人虞某甲踹打的事实。
3.证人虞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前被告人虞某甲醉酒步行至本市普陀区**路**路地铁站附近倒地不起,在民警上前询问时,被告人虞某甲爬起朝民警踢了一脚,后被民警合力拉上警车带至派出所的事实。
4.路面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证明案发时被告人虞某甲殴打民警及民警接处警情况。
5.验伤通知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伤势图片,证明雷某某遭外力作用致甲床下出血、体表挫伤面积15.0cm2以上,均构成轻微伤;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6.长寿派出所民警值勤排班表,证明民警雷某某、王某某在案发时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事实。
7.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长寿派出所醒酒室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虞某甲于2020年6月20日19时22分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3毫克/100毫升。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证明本案发、立案情况及被告人虞某甲身份信息,经查其无前科劣迹。
9.被告人虞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于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对殴打民警等行为无记忆,后经观看监控视频等,承认自己妨害公务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虞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虞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检察官助理:李钟靓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虞某甲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法律援助律师沈加全,联系电话138166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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