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50号
被告人虞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3********,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赌博,于2017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虞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34分许,郑某某(已判)与卢某某(另案处理)因为男女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纠纷,约定叫人至台州市椒江区东商务区荷塘码头门口打架。郑某某纠集了被告人虞某某及李某某、胡某某、吕某某(均已判)等人来到现场,卢某某纠集了王某甲、周某某(均已判)等人来到现场,双方在荷塘码头门口碰面后即互相斗殴。期间,虞某某用拳头击打卢某某两下。斗殴导致郑某某、卢某某、周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卢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虞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详单、现场照片、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人口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毛某某、俞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郑某某、吕某某、卢某某、周某某、王某甲、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某伙同他人在公众场所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6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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