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薛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农场**分场**队。2016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福天大厦**座**门外,趁人不备进入该屋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在房间,将其租住的房间内挎包里的现金500元人民币盗走并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再次来到该门外,趁人不备进入屋内,通过阳台拾得的钢管将被害人粟某某房间门锁拨开,进入其租住的房间内盗得一部白色VIVO X27手机、10元现金和一包玉溪牌香烟后逃离现场,将手机销赃获利5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薛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春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归案后,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粟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观看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云鹏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薛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