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霍某某,住霍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霍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薛某甲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轿车沿霍某某范桥镇周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代店村十字路口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