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3********,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大专文化,群众,河南省渑池县**幼儿园保安,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路**巷**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67********,汉族,河南省渑池县人,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1980********,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彭阳县**乡**村**队**号。2018年2月8日因赌博被彭阳县公安局城阳派出所罚款三百元,2018年12月28日因赌博被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72********,汉族,河南省宜阳县人,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镇**。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鲍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薛某甲伙同被告人薛某乙,在没有办理烟草任何许可证件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渑池县到甘肃省镇原县许某某家,二人叫上许某某一起到彭阳县**乡**村被告人鲍某某家,经鲍某某介绍,次日薛某甲在该村黄某某家非法收购烟叶1.5615万斤,价值15.4905万元。薛某甲本人及委托他人以微信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鲍某某支付16.13万元。鲍某某支付给黄某某15.49万元烟叶款(2万元黄某某未能收款成功),通过王某甲支付运输费定金1000元,支付购置袋子费用300元,剩余5100元归鲍某某个人所有。薛某甲及薛某乙将收购的烟叶贩运至河南省境内后先后销售给河南省渑池县**镇村民李某某、宜阳县盐镇乡村民王某乙为、张某某,销售金额总计18.8万元,其中薛某甲向李某某销售4280斤共计4.28万元,薛某乙向王某乙为销售2880斤共计3.6万元、向张某某销售8800斤共计11万元,后薛某乙将销售所得14.6万元全部支付给薛某甲,薛某甲获利1.93万元(扣除其支付给薛某乙的1000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鲍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鲍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甲是犯意的提起者和组织者,亦是收购烟叶资金的提供者和获利后资金的支配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薛某乙、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薛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薛某乙、鲍某某、张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军
检察官助理:柳 阳
2021年1月4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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