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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1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村**号**室,住**路**弄**号**室。2010年7月2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3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6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起,被告人薛某某通过QQ软件建立聊天群招揽赌客,又通过“**”软件建立名为“**”的亲友圈(ID:120716),组织赌客按照1分兑换人民币5元的比例进行四人斗地主赌博,并向每局赢取人民币超过15元的赌客收取5元台费。经查,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7日,被告人薛某某在“**”软件所建亲友圈有游戏记录5000余局,赌资累计达人民币43万余元,其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证人张某甲、孙某某、张某乙、蒋某某、叶某某、张某丙、赵某某的证言及经上述赌客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组织上述人员在“**”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亲友圈ID:**游戏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薛某某QQ账户收款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建立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其抽头渔利及赌资累计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档案管理系统截图,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劣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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