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5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岳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江油市中坝街道先锋路“远太城”四期门口停车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赃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刑拘)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64页及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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