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5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岳县**镇**村**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江油市中坝街道先锋路“远太城”四期门口停车点,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赃款耗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二千五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兴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刑拘)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共64页及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