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租赁当涂县太白镇荆山寺西边小山上的一间活动板房,供钱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前后十二场次,每场输赢数千元,薛某某共抽头渔利八千余元。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2月18日,薛某某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薛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钱某某、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8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薛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凤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联系电话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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