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共党员,住徐州市泉山区**街道**小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丰县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薛某某在主持丰县**局**派出所工作和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上述两派出所办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蔡某某、刘某甲等人送予的财物共计34.46万元,并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为被害人在赔偿款调解等案件办理方面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9、10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主持丰县**局**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为李某甲在取保候审方面谋取利益,2017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收受李某甲家人委托李某乙送予的2万元现金,并用于个人开支;
2.2016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主持丰县**局**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为蔡某某在案件办理及调解等方面谋取利益。后,被告人薛某某收受蔡某某送予的1万元现金,并用于个人开支;
3.2017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先后二次收受李某丙家人委托张某某送予的现金共计15万元,并为李某丙在取保候审等方面谋取利益;
4.2018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收受李某丁家人委托贾某某送予的现金2万元,并为李某丁在取保候审方面谋取利益;
5.2018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收受陈某某家人委托王某某送予的现金1.5万元等,并为陈某某在取保候审方面谋取利益;
6.2018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收受刘某乙父亲刘某甲送予的现金1万元,并为刘某乙在取保候审方面谋取利益;
7.2018年11月,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收受刘某丙送予的现金9600元,并为刘某丙在取保候审方面谋取利益;
8.2018年11、12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收受李某戊的弟弟李某己送予的现金1万元等,并为李某戊在取保候审方面谋取利益;
9.2019年7、8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任丰县**局**派出所所长的职务便利,采取上述手段,收受李某庚送予的现金10万元,并为李某庚在案件办理上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丽
检察官助理:胡钦文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徐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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