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郑州市二七区**路**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3时41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京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路口南200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薛某某血醇含量为115.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单、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强制措施记录详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润
检察员:吉利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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