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49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暂住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湾**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曾因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于2013年9月12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被告人薛某某与其表哥夏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某区江陵街道**业**家夏某某的朋友家中吃饭,期间薛某某饮半斤左右白酒及1、2罐啤酒。次日凌晨0点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雇代驾胡某某驾驶薛某某借用他人的号牌为“苏E8****”的小型轿车,先送夏某某等人回苏州市吴某区**街道**村的住处,再送薛某某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湾花园的住处。代驾胡某某驾驶涉案车辆至该小区南门后即下车离开,但其下车时并未将车辆熄火。后薛某某坐上该车驾驶室并驾驶该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心西路和运河路路口附近后在车内睡着(行驶距离在100米左右)。当日凌晨2时许,薛某某在车内被巡逻的联防队员发现,后被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监控录像出具的专家委员会意见;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 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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