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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捕前住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4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蒙A*****·蒙A**** 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土左旗X02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4 公里+250 米处,因冰雪路面操作不当致车辆发生侧滑,与前方徒步由南向北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1501211946********)及道路南侧的村庄标牌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村庄标牌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薛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使用手机号1523506****报警并拨打120电话,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尸检)字【2019】3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由于交通事故致颈部损伤而死亡。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土默特左旗大队以第xxxx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鉴定意见。

5、车体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被告人薛某某具有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树岗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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