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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5********,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址: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高速大队(孟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05日21时35分许,张某某驾驶鲁******号(临)专项作业车,沿宁洛高速公路东半幅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东半幅722公里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装备编号:**牌轮式推土机尾部相撞,后致使张某某被卡在车内。同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晋******号货车行驶到此处又与张某某驾驶的鲁******号(临)专项作业车尾部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晋******号货车所载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某与刘某某相撞事故中,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薛某某与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事故中,薛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具有道路交通损伤特征,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和胸腹部损伤形成的多发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薛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亚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平陆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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