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35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军龙,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乘坐由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去到南海区**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到达**桥底后,发现在该处停放的湘EB****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无人看管,于是陈某甲让薛某某在旁把风接应,其走上该车驾驶室,使用螺丝刀、锁匙等工具启动车辆。得手后陈某甲驾驶货车逃至广州市荔湾区**路停泊,并将车牌拆下。随后薛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陈某甲逃离现场。
2020年7月30日,民警通过侦查后前往广州市荔湾区**路起获被盗货车。2020年8月12日,薛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2020年9月14日,陈某甲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货车价值人民币4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人员电子档案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健祥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薛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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